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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[ 索引号 ] 11500000009276206R/2022-00028 [ 发文字号 ]
        [ 主题分类 ] 其他 [ 体裁分类 ] 其他
        [ 发布机构 ] 市统计局 [ 有效性 ]
        [ 成文日期 ] 2022-03-01 [ 发布日期 ] 2022-03-01

       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《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》的通知

       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

        《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》的通知

        (2001年10月15日  国统办函〔2001〕158号)

    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统计局、农调队、城调队、企调队,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、直属事业单位:

         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已批准使用。现将《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      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

          为规范“中国政府统计”标志(以下简称“标志”)的使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      一、标志涵义

         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“中”字,又是英文字母“C”和“S”(China Statistics缩写)的变形;标志内部为饼形图。整体寓义:中国政府统计。

          二、标志使用单位

        约彩365ios不能下载了 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;全国各省(区、市)、市(地、州)、县(市、旗)政府综合统计部门;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、企业调查队系统;经国家统计局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。

          三、标志使用规范

          标志的使用应遵循《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》(另行印发)规定的规范。

          四、标志使用范围

          标志使用的范围限于第二款规定的统计机构的公务活动;任何组织、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其它非公务活动。

          下列载体上应当使用标志:

          (一)办公类

          统计调查证、统计执法证;工作证、胸卡、名片;公文袋、文件夹、传真纸、便签、信纸、信封(党政机关内部交换信封除外);会标;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;出入证;接站牌;贺卡、请柬;其它。

          (二)出版物及宣传品

          (三)网页

          (四)建筑物

          五、标志使用管理

          标志使用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。

          凡本规定以外的组织、单位、个人需要使用标志,或在《中国政府统计标识手册》规定之外对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,须报请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批准。

          六、附则

         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
        附件下载:

       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》的通知.docx
       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》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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